听完后,马哲无奈地摇了摇头。

法官要求原告辩护人宣读民事起诉状。由于两被告案情不一致,在马哲宣读完后请求李强一方退庭候审。

法官询问范鹏:“起诉中的指控事实是否存在?”

范鹏点了点头。

“请回答是与不是。”

“是。”

“你是否自愿认罪?”

范鹏一下子愣住了,抬头张望坐在被告席的律师,结结巴巴说不出来。

律师方使了个眼色,范鹏奄奄一息道:“还是请我的律师发表意见吧。”

征得法官同意后,范鹏律师站起来道:“我方认为,这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逻辑关系混乱等问题。一,如何认定晏某是醉酒状态,而不是自愿?二,如何确定范鹏实施了强暴?三,据范鹏交代,他实施过程中晏某处于清醒状态,而且还进行过言语交流,所以,我放认为晏某是自愿的,范鹏并没有以暴力威胁,更没有违背妇女意志,不构成犯罪事实。”

范鹏陈述完后退庭候审,传李强到庭。

高磊在陈述时同样有理有据,道:“我方认为李强不构成犯罪,李强出于好意送晏某回家,半路上遇到范鹏心生歹念并带到了嘉年华酒店实施罪行。期间,李强多次劝阻,要求范鹏中止行为,而范鹏不管不顾强行发生关系,事后还要求李强不准往外说。自始至终,李强没触碰晏某身体,怎么能构成侮辱罪呢,请法官明查。”

高磊在陈述过程中马哲拿着笔飞快记录着,不错过一个细节。

进入举证环节,公诉人向法官提交了现场遗留物以及司法鉴定书。

面对证据,李强不卑不亢道:“一团卫生纸能说明什么,随便找一团就是,我认为这是栽赃,故意陷害。”

公诉方问道:“那内裤的遗留物是怎么一回事?”

李强一副无所谓的样子道:“这很简单啊,范鹏做着,我拿着内裤在旁边撸管,不可以吗?哪条法律规定我这种行为违法了,所以我对你们的指控表示不服。”

马哲在一旁一直隐忍着,公诉方又拿出新的证据,马哲与晏楠的谈话录音。录音中,晏楠只对李强进行了控诉,只字未提范鹏。

当场播放完毕后,高磊站出来道:“我要提出疑义。马哲不是执法机关人员,凭什么对晏某进行询问?另外,这份录音的真实性有待考证,我认为不予采纳。”

“另外,晏某是精神病患者,没有表达能力。同时,录音中未提到范鹏,很有可能作假。”

高磊在反驳的同时,死死地盯着马哲,而马哲手里紧紧握着笔,却不能发表意见。

公诉方拿出第三份证据,当时嘉年华酒店老板的笔录。高磊看后又提出质疑,道:“酒店老板又没有进入酒店房间,他如何确认李强实施了犯罪?这只能证明他们一同进入酒店,除此之外无任何说服力。”

范鹏的辩护人也跳了出来,针对录音发表意见,道:“既然录音中未提到范鹏,这充分说明她是有记忆力的,而且是清醒的。所以在发生关系时是自愿的,而不是强迫。”